为加强问题线索处置的制度化、规范化,预防问题线索流失,督促问题线索处置落实,确保问题线索得到及时查处,提高纪律审查质量,根据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学校纪检监察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二条 案件线索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在校纪委领导下,纪检监察室负责全校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收集、登记、汇总、分析、上报、督办等。
(二)保密原则。问题线索管理、办理及督办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问题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线索来源及受理范围
第三条 问题线索来源。
(一)上级纪委转办的问题线索;
(二)校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
(三)校纪委接受的来信、来电、来访的问题线索;
(四)从监督检查、审计报告、专项治理、媒体舆情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五)学校各单位(部门)上报的问题线索;
(六)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
(七)其他需要集中管理的问题线索。
第四条 问题线索受理范围。
(一)对党员干部、党组织违反党章,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违纪行为的举报;
(二)对党员干部、党组织、教职员工有关单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四风问题的举报;
(三)对学校教职员工、有关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举报;
(四)案件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五)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问题的举报;
第三章 问题线索处置
第五条 问题线索办理流程。
(一)上级纪委交办或校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的问题线索,由纪委监察室研究,按照上级要求提出拟办处置意见,并填写《连云港师专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送领导审批。
(二)校内接受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对照第四条(一)至(七)款所列问题线索受理范围,确定是否属于问题线索受理范围,属于信访举报的,填写《信访举报转办单》,转有关单位及职能部门处理;属于问题线索的,填写《连云港师专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送交领导审批。
(三)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经学校监察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再呈送学校纪委主要领导批示,涉及中层干部的还要报校党委主要领导批示,按照批示意见由监察室办理。
第六条 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办法。
(一)案件线索处置分为四类方式,即谈话函询类、初步核实类、暂存待查类、予以了结类。
1.谈话函询类,是指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体现“抓早抓小”精神。
确定为谈话函询类的,填写《连云港师专问题线索处置承办表》,按照承办意见办理,并将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
2.初步核实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线索。
确定为初步核实类,应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在初核期限内,将初核结果报学校纪委主要领导研究下一步处置意见。
3.暂存待查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线索。
确定为暂存待查类的,纪委适时召集会议研究,根据掌握的情况研究处置方案。
4.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条件的线索。
经研究确定为了结类的,纪委监察室予以了结澄清。
(二)拟立案类,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发现和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立案审查必须报党委及上级纪委批准后才能实施。
(三)纪委监察室对问题线索进行汇总、统计,及时更新统计结果。
第四章 立卷归档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保管问题线索资料,线索处置全过程的材料案结卷成、事毕归档。一般是一信一档;当年的信访举报登记材料,应整理归档备查。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信访举报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处理;作废的有关材料和工作笔记本等,应按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八条 立卷归档时应做到材料齐全、完整,标题简明、确切,排列合理、合规,装订整齐、规范。
第九条 根据上级纪委要求,学校纪检监察室专职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填写信访报表。
第五章 保密与回避要求
第十条 受理信访举报,必须严格保密。
(一)接受当面举报,纪检监察室应有两人以上在场,专人记录,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人的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三)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四)举报材料,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调查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校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的身份等内容。
(五)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六)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第十二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举报人、被举报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可能影响举报问题线索公正处理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在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移送、办理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发现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不按程序实施,处置流程违反规定的;
(二)私自扣压、隐瞒、遗漏、修改或擅自处理问题线索的;
(三)擅自向外泄露案件线索或相关资料的;
(四)未经领导批准,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阅问题线索材料的;
(五)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11月2日
中共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印发 |